民間公證人認證業務
一、文件公證、認證、驗證之異同
主要差別在於「文件要做何用途」及「文件所發生的效力」:
公證
由公證人親自見聞、體驗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之過程後作成「公證書」,證明該行為之作成或事實之存在,證明力最強;部分法律行為並得於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
認證
由公證人確認私文書上簽名之真正、影本與原本相符、翻譯本與原文相符,常見於授權書、契約、學經歷文件及各類翻譯文件之認證。
驗證
文件欲送往國外使用時,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後,通常尚須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我國駐外館處辦理查驗手續。各國及各機關要求不盡相同,建議先向文件使用機關確認所需程序,本所亦可協助說明。
二、公證概覽
公證人針對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證明該行為之作成或事實之存在。
公證的標的:
- 法律行為:買賣、租賃、贈與等各式契約的訂立或撤銷等。
- 私權事實:房屋漏水、網頁內容、占有事實、親權事實等。
※ 公證人需親自見聞、體驗該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的過程,才能夠作成公證書。
公證的效力:
- 1.經公證的文件,法律行為較無違背法令遭認定無效之可能,另藉由公證人親自體驗某個事實的過程,確保某個不能重來的事實確實存在。
- 2.公證人亦留存一份卷證,有一定保存年限,年限內可隨時請求閱覽,不怕資料遺失。
- 3.部分法律行為得於公證書記載「應逕受強制執行」,免除日後再起訴訟之麻煩。
三、認證概覽
認證主要為確認私文書上簽名之真正、確認影本與原本相符、確認翻譯本與原文相符等業務。詳細認證收費標準與應備文件,請聯絡本所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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