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將記憶及情緒攤開在眾人面前審查,勞心傷神所在難免,並伴隨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酌定之問題,未成年子女難免受牽連。
而被告離婚者,在忍受對造為訴訟提出的各種數落之虞,或許還要顧慮小孩夾在其間的為難。
因此,離婚一事,若在離婚條件公平且明確之情形下,以協議、兩願離婚方式處理,堪稱最為圓滿。
而離婚條件是否公平及明確,則視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是否清楚表明為共同監護或單獨監護,又共同監護之情形,為免遠水救不了近火,應約定主要照顧者,則諸如開戶、緊急醫療等決定得由主要照顧者單獨決定,以免影響子女利益。
子女扶養費亦為重中之重,扶養費數額一經約定,縱使日後能再提起「變更扶養費」數額,惟既已曾經簽字同意扶養費數額,則日後除非發生重大變卦,否則法院為避免此種「說話不算話」之情形變成常態、多數均判決提告一方敗訴告終。又離婚協議書縱使約定他方不用負擔扶養費,惟扶養費之受益者為子女,並非配偶雙方得為其拒絕扶養費之給付,故若某一方日後以子女之名義起訴請求給付扶養費,法院仍會予以准許。
夫妻財產如何分配,應就雙方的財產、債務進行核算,縱使真意不在向對方討得夫妻剩餘財產,以此為籌碼與對方針對婚姻關係、子女監護權進行談判,亦為實務上多有之操作。
簽署方式亦以經律師見證或由公證人認證為適當,蓋協議書內容經專業人士評估分析後較不會發生事後後悔之情形,同時由律師、公證人「親見」、「親聞」離婚協議書簽署過程,更能確保離婚協議書之「真正」未來免受質疑,否則亦常見一方以協議書上之字跡係偽造,或見證人根本未在場見證等情節,狀告法院請求確認離婚無效之案例。
然他方被由愛生恨之情感支配、無法理性看待離婚之情形,方為現實中之大宗,若不幸只能走上訴訟一途,則有下列應注意事項:
一、挑出離婚的事由
婚姻生活大小摩擦所在多有,確認其中屬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重大事由不限於外遇、家暴此等顯著的情節,長時間分居、冷戰,無人想挽回婚姻之情形,亦能堆疊為法院認可的「重大事由」,以往認為若此一重大事由肇因於我方,則不得依此請求離婚,但隨憲法法庭作成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此一尺度勢必會做調整。
亦即,離婚訴訟日後將會著重「婚姻究竟還有沒有維持的可能」此一事項進行調查。
二、確認提出之證據之合法性
既走上訴訟一途,證據自不能少提。但涉及離婚案件之證據,有較高比例涉及他人隱私權,則應挑選適當證據,評估提出該證據是否可能招致自身涉嫌妨害秘密等刑責。
三、調解程序謹守底線
離婚案件需進行【調解先行】程序,亦即法官在正式開庭前,會請雙方先至調解室,由調解委員先了解狀況、探詢雙方共識、進而找出雙方你情我願簽字離婚之可能性,此一階段在有旁人出主意之情況下,自身被要求退讓再退讓之情形非少見,因此,在調解前分析自身優勢、弱勢,藉以確認自身底線、並謹守到底,為避免日後後悔之不二法門。
四、社工訪視報告之重要性
離婚案件凡涉及未成年子女。多數伴隨監護權酌定之爭點,此際,法官的決定影響小朋友一生甚鉅,自會囑託社福單位進行家庭訪視調查,由社工親身至家中查訪未成年子女及同住家人、調查生活環境、並確認雙方對子女日後人生之規劃,藉以從中判斷對子女之最佳利益,其就此作成之調查報告,為法官日後判決之重要參考,則此一階段之準備自不可不慎。
五、被訴離婚者的有苦難言
有人提告,自有人被告。無端遭另一半提告離婚者,亦所在多有。然此種狀況,被提告離婚之一方,要將自身委屈及苦水傾訴多少在法庭上,講太多是否讓人認為這個婚姻確實再無「維持之望」?提太少是否讓對方的指控變得似是而非、模糊不明?此一分寸之拿捏往往影響勝負甚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