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為了遺產繼承問題告上法院,於當今社會多有所聞,更佳彰顯「預立遺囑」的重要性,由自己安排身後財產之處分,不僅避免繼承人日後紛爭不止、更讓真心為自己付出之繼承人有所回報。
最常見立遺囑之方式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若立遺囑人有書寫之能力,以自書遺囑並由公證人認證之方式最佳,蓋立遺囑人能「親自書寫」遺囑,首先確立立遺囑人的心神狀況正常,再經認證後,確保該份遺囑確實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日後較無不服之繼承人提告主張立遺囑人罹患失智症或主張遺囑非立遺囑人親自書寫、所立遺囑無效之可能。
公證遺囑則由公證人做成,實務上或有繼承人主張公證人未確認立遺囑人心神狀況、所立遺囑無效之情形,惟法院多數採信公證人之專業,另公證遺囑費用較自書遺囑費用為高。最後,代筆遺囑為不識字之立遺囑人常用之方式,通常是尋求律師協助確認遺囑內容有無違反特留分之規定,並由律師代筆遺囑及見證過程,然亦得請親朋好友協助代筆遺囑及見證,若採此一方式,建議於公證人面前製作代筆遺囑、由公證人進行代筆遺囑認證之流程為宜,較可防免因不諳法律規範導致遺囑無效或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狀況發生。
在未立遺囑,繼承人亦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之情況下,僅能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一、須查明「所有」繼承人之人別。
遺產分割訴訟須以全體繼承人為案件當事人。在拖好幾代沒處理,後來才想到要提告遺產分割訴訟之情形,要查明所有繼承人之人別為大工程一件,因個資法問題,在不確定人別之情形,僅能先起訴,並請法官發函命原告陳報所有繼承人之人別、藉此向戶政機關調閱相關資料,並同時須提出繼承系統表、應繼分比例表,若無法查明,則案件可能遭法院以「程序不合法」直接裁定駁回。
二、確認遺產的範圍。
通常係以繼承人向國稅局調閱的「遺產清冊」之內容為主。例外情形如被繼承人與繼承人與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例如被繼承人為避免名下財產遭債主強制執行,而將不動產登記在某子女名下,但事實上仍係由被繼承人繳納貸款、使用收益,則此一情形,前開不動產仍有可能被認為係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又有一情形,某繼承人就被繼承人名下不動產對外出租所收取之租金,亦當然應算入遺產範圍,然此部分要如何查明就有賴各人之本事。
三、提出分割方法。
如同共有土地之分割,遺產分割方法亦可大致區分原物分割、變價分割二種分割方式,大多數之情況,不動產部分採取原物分割有其困難點,蓋「原物」例如某棟房屋,先得探究該屋價值多少,才能判斷是否與該分得之人之應繼分比例相當,然大家都曉得不可能依土地登記謄本上記載的公告現值為計算基礎,故多數情況,得先由提出原物分割此一方案之人支出金額不低之估價鑑定費、請法院囑託估價師事務所進行估算,但估價過程不僅耗時,估算結果不盡人意之情形亦屬常見,故在繼承人間感情已經決裂之情況,以原物分割之方式進行遺產分割較無助於紛爭之儘快解決。
而變價分割顧名思義即是將遺產進行拍賣、變成價金,拍得數額則按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進行分配,此一分割方式較為單純,缺點為走拍賣程序之拍得價金可能較市價為低,但若為資金充足之繼承人,亦得行使優先承購權利,購入房屋後再為後續之打算。
四、債務扣還、特種贈與歸扣、代墊費用扣抵及遺產管理費用之分擔。
親屬間財產上交流本來就較為熱絡,互相借貸、贈與、代墊費用之情形時時刻刻都在發生,甚至被繼承人死後還繼續產生喪葬費、遺產管理費用等。分割遺產形同在就被繼承人的財產、債務為總清算,則繼承人有無遭欠費用應先自遺產扣還、有無特種贈與應予歸扣之情形、代墊費用得否進行扣抵及喪葬補助費是否應予扣除等問題,都得在此一程序一併釐清,而此一過程,難點在於人已死而無法對證,故證物之呈現為勝負之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