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延續拆屋還地案遭遇的困境,多人共有土地之情形,常因理念不合或情感變淡薄產生各種糾紛,若共有人間無法達成共識,例如土地是要一起租或一起賣,往往造成土地無人敢用之閒置狀態。於此情形,共有人間得以「協議」之方式分割共有物,若協議不成,則需透過「裁判分割」之方式行之。 一、確認土地無不能分割之限制。 原則上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僅少數例外情形,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則需待物之使用目的已完成或期限屆至後,使得辦理分割。若無此情形,共有人自得依其所需、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另於如農地不得分割成畸零地此種「法律強制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共有人只能待現行法規修正後,方有機會請求分割共有物。 二、確認「全體」共有人之身分。 分割共有物訴訟需以全體共有人為原、被告提起,若自身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即得向地政事務所調得系爭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從中可確認全部共有人之姓名、住址,並以之為被告提起訴訟。另外,因分割共有物訴訟裁判費是以「原告因分割所能獲得之利益」為計算標準,故縱使有數名共有人已達成共識、要一起對其他共有人起訴,仍以其中一名共有人為原告提起訴訟為宜,以達降低裁判費之效果。 三、確認分割方案。 接下來便是確認土地該如何分割,法律規定分割方案大致包含直接將土地切成一塊一塊分給各共有人的「原物分割」、將土地直接變賣換現金分給各共有人的「變價分割」,亦得混和兩種方式,總之絞進腦汁取得對大家都有利的平衡點,原、被告雙方均可提出自己屬意的分割方案,但法官可以不採任一方之方案,另外再想一個他認為最好的分割方案。而法官在衡量分割方案時,若於系爭土地原本就存在分管協議之情形,有較高機率會依照分管契約約定之土地使用方式進行分割;而於各共有人爭吵不休,或是土地太小、共有人數太多,細切分恐怕導致土地價值降低之情形,法官通常採取變價分割之方式,讓土地保持完整、其他共有人則拿錢離開共有關係。實務上,部分共有人使用共有土地建築房屋居住於上,其他共有人則早已離鄉打拚,根本用不到系爭土地,則後者往往希望拿錢並脫離共有關係,而起訴請求其他人繼續維持共有關係、並按照應有部分比例找補予伊,惟部分法院有認為「強令其他共有人拿錢出來找補」之方式違反公平原則、進而否決,故審酌提出之分割方案不可不慎。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