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認證業務

ㄧ、文件公證、認證、驗證之異同

主要差別在於「文件要做何用途」及「文件所發生的效力」。

二、公證概覽

證人針對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證明該行為之作成或事實之存在。

公證的標的:

法律行為:買賣、租賃、贈與等各式契約的訂立或撤銷等。

私權事實:房屋漏水、網頁內容、占有事實、親權事實等。

※公證人需親自見聞、體驗該法律行為與私權事實的過程,才能夠作成公證書。

公證的效力:

      1. 經公證的文件,法律行為較無違背法令遭認定無效之可能,另藉由公證人親自體驗某個事實的過程,確保某個不能重來的事實確實存在。
      2. 公證人亦留存一份卷證,有一定保存年限,年限內可隨時請求閱覽,不怕資料遺失。
      3. 部分法律行為得於公證書記載「應逕受強制執行」,免除日後再起訴訟之麻煩。

三、認證概覽

公證人針對文書(例如:戶籍謄本等公文書、委任書等私文書、翻譯本、繕影本)作成認證書,證明該文書之作成或形式上為真正。

文件認證的態樣

文件認證可再區分為:

      1. 文書認證:公證人向文書製作單位或核發單位查證,確認文書確實由該單位發出。
        如:戶政機關開立之【戶籍謄本】、學校開立之【畢業證書】、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等。
      2. 簽名認證:簽署人親自在公證人面前簽署姓名於文件之上,由公證人見證該簽名確實由本人簽立,確立簽名之真正性。
        如:切結書簽名、授權委託書簽名。
      3. 翻譯認證:公司、法人、團體、商號或其他私人有使用翻譯文書之必要者,無論中文翻譯成外文或外文翻譯成中文,均可請求翻譯認證。
      4. 正影本相符認證:若只需要提交影本文件,可提供文件之正本先經公證人查證,經審查為真正後辦理正影本相符認證。

認證的標的:

      1. 私文書。如:契約、遺囑等。
      2. 將持往境外使用,且有關私權事實的公文書。如:公司變更事項表。
      3. 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四、認證和公證的差別

(引用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公證處「公證問答集Q03.」)

    • 通常「公證」是指想要被證明的事項,是公證人可以在現場用感官體驗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但也因此公證人無法用耳鼻眼等感官體 驗到的事項,例如屬於過去的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便無法辦「公證」,只能辦「認證」。
    • 另外,就是特定法律行為想要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事項的話,便只能辦理「公證」,而不能辦「認證」。
    • 「認證」, 是公證人證明請求人親自在文書上簽字(目擊認證),或承認文書上的簽字為其親簽(自認認證),至於文書的內容則非公證人證明存在或真實的對象。
    • 實務上常見的「公證事項」有:房屋(廠房、店面)租賃、房屋借用、土地租賃、土地借用、金錢借貸、合夥契約、債權債務協議書、現場或網頁現況公證等。
    • 常見的「認證事項」有:(中、英)單身切結書、授權書、委任書、出生證明書、服務證明書、良民證(無犯罪紀錄證明)、文書翻譯本、國外銀行或房地產處理宣誓書、國內證件、護照正影本相符、契約書、協議書等。此外認證費用為公證的二分之一,同一種案件,請求人得依其需要及條件擇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