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交通亂象叢生,車禍事故無時無刻不在發生,確實遵守交通規範為用路人之首要之務,倘不幸發生車禍事故,除心情及生活上大受影響,更必須面對後續漫長的刑事、民事訴訟。
一、注意時效問題:
過失傷害為告訴乃論,刑事上有6個月內提告之限制,然若車禍後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向公所聲請調解,縱使最後拖過6個月仍調解不成,仍得聲請公所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車禍案件於民事上則屬侵權行為,而應於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行使。
二、確認肇事責任比例(初判表、車鑑會、學術單位):
車禍事故發生後,通常由警方先開立初判表,惟因車禍原因通常難以界定,故初判表向來不會有太詳細的說明,為確認肇事責任比例,得自行或聲請司法機關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若不服鑑定報告,則得提覆議,若仍不服,則實務上通常會聲請法院將案件送具備鑑定能力之學術機構進行鑑定,惟此類鑑定所費不貲,亦應納入訴訟方向通盤考量。
三、請醫師開立足夠詳細之診斷證明,並備妥相關單據:
為確立該次車禍事故造成之實際損失,須提出充分之證據,若受有體傷,則診斷證明應記載清楚入出院日期、需專人全日或半日照護多久、應休養多久、是否需使用輔具、有無回診之必要等事項,上開事項均連帶影響後續醫療費用、看護費、回診車資、不能工作損失之計算,記載內容事關重大、不可不慎。又前開費用若有單據,均應予保留,看護部分若係由親屬協助,則有一套計算方式、毋庸提出單據,回診若由親屬接送亦同,至於不能工作之損失部分,得以最近數個月之薪資數額為計算基礎,若屬自營或從事農業、做工而無法提出薪資證明之情形,至少仍得以基本工資計算。
四、受有勞動力減損之情形,需赴法院指定醫療院所接受鑑定,且鑑定報告之做成費時甚久:
以南部法院而言,多指定成大醫院為勞動力減損鑑定單位,對非居住於台南之民眾較為不便,另因鑑定案件數重,成大醫院做成鑑定報告之時間較久,往往一晃半年過去仍不能取得鑑定結果,然法院均會等候鑑定結果出爐才開庭審理,僅對當事人心情而言、較屬折磨。
五、積極聯繫賠償事宜:
車禍案件處理過程,首要便是賠償金額的協商,但雙方的「一口氣」更是影響能否和解成立之關鍵,常有當事人明知縱使訴訟到最後也拿不到多少錢、或是自己也可能面臨刑責,但仍無法原諒對方事發後不聞不問,或連聲道歉都沒給,執意告到底,故車禍後的關心慰問、以及賠償的誠意,均應不吝於展現。
六、將易科罰金的錢納入賠償金考量,盡力促成和解:
在有人受傷之情形,勢必有成立刑法過失傷害罪嫌之可能,若無特殊情形,刑事案件通常係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做結,惟若能與對方達成和解,不僅有對方直接撤回告訴之可能,法院亦得宣告緩刑、被告無庸繳納罰金,故將預期內之易科罰金數額,直接加入對對方之賠償金內,不失為盡力促成和解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