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件日益增加,在輿論壓力及刑事政策之調整下,是否成立詐欺罪嫌,實務上多以「行為人有不確定故意」寬鬆認定,且此類案件多同時成立洗錢防制法罪嫌,復因洗錢防制法之罪屬重罪,縱使行為人分毫未得、認罪且無前科,最終倘經法院認定有罪,除非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爭取緩刑,否則後續執行上仍無法易科罰金、僅能易服社會勞動,於此網路世代,接收網路資訊時實不可不慎。
一、倘不幸成為詐騙人頭戶,應檢視自身「被詐」過程是否合理、能說服人:
此一過程之核心在於,如何證明完全無法設想自身帳戶可能被對方拿來做不法使用。例如,以前階段的接觸而言,是否與對方經過長時間的交往,慢慢累積信任,方令人相信對方確有需要?又或者對方要求提供帳戶的理由如此堅實、而無法令人懷疑。以中間階段交出帳戶而言,交出的帳戶是否本來就尚存積蓄?或該帳戶為公司薪轉戶?自己一交出也有財物損失之風險、仍決意提供。再以後階段而言,是否在察覺遭騙當下,馬上請銀行凍結帳戶或立刻報警處理?若能就前開三階段均提出合理說明,案件尚有無罪之空間。
二、若不能通過前開項目之檢驗,應審慎考慮認罪並及賠償被害人事宜:
詐欺案件通常伴隨成立洗錢防制法罪嫌之可能,又洗錢防制法規定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法後更可能限縮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才能減輕其刑,則若分析評估後無罪機率較低,掌握自白的時間點便屬至為關鍵。再者,通常法院審理此類詐欺案件,通常會給予被告與被害人商談和解之機會,故會同時寄發傳票通知被害人開庭時得到庭,若被害人到庭,則得當庭試行和解,然詐騙案件被害人通常為有年紀之長者,或因看不懂法院文件、或因忌諱上法庭,較少得以開庭時當場磋商和解條件之方式行之,於此情形,應聲請閱覽卷宗,取得被害人聯絡方式後,主動連繫被害人協商和解條件,和解成立後並請被害人出具和解書及陳述意見書,以利陳報法院。於能與全部或大部份被害人成立和解之情形,有得到緩刑之機會。
三、若無資力賠償被害人、又不想入監服刑,則僅能於執行階段向檢察官爭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
如前所述,詐欺案件、甚至是幫助詐欺案件,大部分同時有觸犯洗錢防制法之問題,又洗錢防制法相關規範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重罪,不適用刑法易科罰金之規定,故縱使最終遭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仍不得易科罰金,僅能於執行階段向檢察官爭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