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化趨勢下,伴隨而來的扶養、財產等問題均成為訴訟上的大宗、甚至演變成刑事詐欺案件。當家中長輩因罹患失智症而「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辯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際,醫療費、看護費之重擔往往壓得照顧者喘不過氣,隨之而來的是,照顧者可能有不得不動用長輩積蓄之情形,然而此一行為、因事實上無法徵長輩之同意,往往在親人間產生紛爭,甚至走上法院。
一、宜先聲請法院核發監護/輔助宣告,再動用長輩財產。
法律上規範之監護/輔助宣告,其用意即在透過擇選監護人或輔助人之方式,在受法院監督之情況下,動用受監護人或受輔助人之財產以支應生活所需。在此種「法院同意您動用財產」之情形下,較能降低紛爭發生之可能。
二、透過醫師專業診察判斷屬監護/輔助宣告。
縱使親人因忙於照料而不及帶長輩赴醫療院所進行心智鑑定、而未能取得足以佐證長輩心智程度之鑑定報告,仍得於提出本件聲請之際,請法院囑託專業醫療人員為長輩進行鑑定,法院將依鑑定結果認定係屬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情形而下監護宣告裁定、或屬「不能辯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情形而下輔助宣告裁定。
三、法院得指定數人為監護人或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擇選監護人時,將考量親屬或利害關係人與受監護人是否同住、生活狀況、健康情形、經濟能力、情感及利害關係等,擇定最適合之人擔任監護人。並為避免監護大權在握,另擇定一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以釐清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避免遭監護人濫用。實務上亦有擇定數人共同擔任監護人之情形,以互相協助及制衡。
四、未受監護/輔助宣告者,若誤觸刑責較難以免責。
近年來詐騙犯行猖獗,高齡者因誤信詐騙集團話術遭騙之情形層出不窮,因此將存摺、印章交由詐騙集團使用之情形,更可能導致高齡者遭詐欺、洗錢防制等罪名送辦,而此前若未受監護/輔助宣告,則難以說服法院高齡者係因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情形,進而獲取無罪判決。
五、意定監護契約之重要性。
由法院指定監護人之情形,本人早已無法表達意見,更不再能為為自己爭取權益,法院亦有可能在遭蒙蔽之情況下,指定關係較差之親人擔任監護人。於此情形,更加凸顯「意定監護」之重要性,所謂「意定監護」,係指本人在意思能力健全時,即預先和受任人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約定若有一天自己年老體衰,甚至喪失意思能力而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他的監護人。如此一來,監護人有更高機率得到較完善的照護,維持尊嚴走完人生最後的路。